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批7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6年11月至12月对北京、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等7省(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7年4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9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情况,严肃问责。
对此,7省(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均责成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全面开展核查,严格立案审查,依法依纪审理,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扎实开展问责工作,并报经省(市)党委、政府研究批准,最终形成问责意见。为发挥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回应社会关切,经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协调,7省(市)于3月29日统一对外公开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经汇总7省(市)问责结果,主要情况如下:
(一)从问责人数情况看,7省(市)共问责1048人,其中省部级干部3人(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厅级干部159人(正厅级干部56人),处级干部464人(正处级干部246人)。分省(市)情况是:北京市问责98人,其中厅级干部17人,处级干部47人;上海市问责71人,其中厅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24人;湖北省问责221人,其中厅级干部26人,处级干部113人;广东省问责207人,其中厅级干部21人,处级干部83人;重庆市问责79人,其中厅级干部28人,处级干部19人;陕西省问责154人,其中厅级干部26人,处级干部74人;甘肃省问责218人,其中省部级干部3人(正省级干部1人),厅级干部33人,处级干部104人。7省(市)在问责过程中,注重追究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尤其突出了领导责任。
(二)从具体问责情形看,7省(市)被问责人员中,诫勉211人,党纪政务处分777人,组织处理49人(次),通报问责22人,移送司法机关10人,组织审查1人,其他处理10人。被问责的省部级、厅级干部中,诫勉41人,党纪处分70人,政务处分29人,组织处理20人(次),其他处理2人。总体看,7省(市)在问责工作中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坚持严肃问责、权责一致、终身追责原则,为不断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从问责人员分布看,7省(市)被问责人员中,地方党委36人,地方政府209人,地方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644人,国有企业107人,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人员52人。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中,环保135人,水利90人,国土70人,林业66人,农业62人,工信50人,城管49人,住建39人,质监21人,发改21人,安监14人,国资委8人,交通8人,公安4人,旅游3人,市场监管等部门56人。被问责人员基本涵盖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方面,体现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
从移交问题分析,涉及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占比约40%;涉及违规决策、违法审批等乱作为问题占比约30%;涉及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推诿扯皮,导致失职失责问题占比约25%,其他有关问题占比约5%。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安排,严格责任追究是环境保护督察的内在要求。北京等7省(市)党委、政府在通报督察问责情况时均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抓实各项工作,以看得见的成效兑现承诺,取信于民。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对督察整改工作加强调度,对存在问题的地区不定期开展机动式、点穴式督察,始终保持督察压力,压实整改责任,不达目的绝不松手。
以下是7省(市)问责详细情况
北京
2016年11月29日至2016年12月29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北京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4月12日将督察发现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市,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蔡奇、市长陈吉宁明确提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作为增强“四个意识”的重要体现、践行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契机,作为推动首都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超大型城市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依纪依法严肃处置到位。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个党组织、98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局级干部17人,处级干部47人,科级及以下干部3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4人,谈话诫勉问责27人,通报问责7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北京市水污染治理工作滞后,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污泥处置工作不到位,高安屯餐厨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去向不明问题。北京城市排水集团负责33条黑臭水体的截污工程,截至2016年底,仍有25条段尚未完工,水污染治理工作严重滞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永定河河道内建设污泥处置设施和生活区;对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存在管理疏漏,致使高安屯餐厨垃圾处理厂产生的餐厨渗滤液被偷排到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对北京城市排水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林雪梅谈话诫勉问责;给予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郑江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集团副总经理张荣兵党内警告处分;对集团水环境发展公司通惠河流域公司经理张志渊(时任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厂长)、集团科技研发中心主任王佳伟(时任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副厂长)等5人谈话诫勉问责。
昌平区水务局作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河道管理的主责部门,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污水直排入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速度滞后、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昌平区环保局作为水体污染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的主责部门,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企业污水直排或不达标排放等问题。对区政协副主席洪起国(时任区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纪委书记牟少华(时任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通报问责;给予区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文旭、区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云等4人行政警告处分。
朝阳区水务局在北运河水系水环境治理工作中,针对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不达标问题,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对朝阳区水务局党组给予通报问责。北京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朝阳区市政市容委对高安屯餐厨垃圾渗滤液处理问题监管不到位。给予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主任皮猛、北京奥林匹克公园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副主任康志华(时任朝阳区市政市容委主任)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副主任苗桂清、区市政市容委副主任苑拓、环卫设施科科长郝跃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业务科科长王建成、业务科副科长彭旭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突出。延庆区政府及规划国土、住建、水务、环保等部门监管不力,导致白河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规建有天池宾馆项目,二级保护区内违规建设山里乐活酒店项目。给予副区长刘瑞成、区政协副主席刘明利(时任副区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常迎六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区环保局副局长梁月霞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区环保局监察队队长左树强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永宁镇副镇长贺迎春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永宁镇规划管理与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张冰山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区水务局副处级干部刘兴仕(时任区水务局党组副书记)、白河堡水库管理处负责人王迎喜记过处分;对区城管执法局党组通报问责,对区城管执法局调研员赵世忠(时任党组书记)谈话诫勉问责,给予延庆镇城管执法队教导员乔荆京(时任区城管执法监察局指挥中心主任)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延庆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轶非,副调研员朱文华,市政交通科科长孙元凯(时任规划分局执法队队长),执法队监察队负责人孔祥平(时任国土分局执法队队长)等4人谈话诫勉问责。
密云区农委未完成密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规模以上养殖企业的清理任务。给予区农委副主任姚海龙、区农委产业发展科科长梁跃党内警告处分。
怀柔区国土、环保等部门对前安岭铁矿违规改扩建问题监管不力,给予怀柔国土分局副局长要启明,区园林绿化局副局长、森林公安处处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建国,区环保局调研员姚怀峰、副调研员汤清峰,琉璃庙镇副镇长靳福海、王辉等1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桥梓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吕久玉(时任汤河口森林公安派出所负责人)等3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北京市原国土资源局违规为北京哲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延期采矿证问题。原市国土资源局违反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为北京哲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怀柔前安岭铁矿延续采矿权。给予市规划国土委副巡视员周旭峰(时任市国土资源局副巡视员)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市规划国土委副巡视员陈一昕(时任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处处长)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散煤销售环节煤质监管工作不到位问题。2016年3月以来,市质监局和市工商局互相推诿,未按照相关要求推进煤质监管工作,给全市散煤污染防治带来影响。给予市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言楷,市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副处长黄光明、市工商局工会主席孔江(时任市工商局企业监督处处长)行政警告处分。
五、全市自备井置换工作进展缓慢问题。全市地下水压采工作进展缓慢,市水务局在制定《2015-2020年城区自备井置换工作方案》过程中,未进行调查研究,工作目标脱离实际;在置换工作进展缓慢、完成任务遇到困难时,擅自降低任务目标,致使实际完成情况与工作目标相差悬殊。给予市水务局原巡视员张萍(时任市水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处长胡波(时任供水管理处处长)行政警告处分。
六、全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管理问题突出。列入计划的44个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中,截至2016年11月仍有12个未开工。市城市管理委对全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不力,导致餐厨垃圾处理能力不足,多数餐厨垃圾未纳入规范化收集处理体系。给予市城市管理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如刚(时任市市政市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行政警告处分,对市世界园艺博览会事务协调局总经济师林晋文(时任市政市容委固废处处长)谈话诫勉问责。
密云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垃圾填埋场管理不到位,区环保局对发现的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数据超标问题没有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工作履职不力。对区环保局局长段起良通报问责,对区环保局副局长孙晓兰、兰天谈话诫勉问责,给予区环卫中心主任王怀龙警告处分,给予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张桂平(时任区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人)、区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主任科员张艳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区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站长孙荣杰警告处分。
七、北京市外调电比例逐年下降问题。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要求“全市要提高外调电比例,到2017年外调电比例应达到70%左右”。但北京市本地发电量从2013年333.8亿千瓦时增加到2015年422.3亿千瓦时,实际外调电比例从2013年63.8%下降至2015年56.5%,外调电比例不升反降,给全市大气污染治理带来不利影响。市发改委相关部门未能正确履职,制定工作目标缺乏深入研究,工作推进不力。对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洪继元(时任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委员)通报问责,对市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张玉梅(时任市发改委资环处处长)谈话诫勉问责。
八、中国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燕山石化VOCs排放量约占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放量60%,部分治理设施至今未正常运行,未缴纳排污费。房山区环保局对燕山石化征收VOCs排污费工作不重视、不及时,市环保局对房山区环保局未按时征收燕山石化VOCs排污费问题监督不到位,导致VOCs排污费征收工作没有按时完成。对市环保局副局长姚辉、市环保局污染源管理处处长仲崇磊(时任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队长)、房山区环保局时任局长顾金锁谈话诫勉问责。
九、重型柴油车等移动源污染管控不到位等问题。顺义区环保局履行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不到位,全区2014年、2015年PM2.5浓度下降幅度均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2016年降幅明显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对顺义区副区长吴耀新立案审查(与其他违纪问题并案处理);给予区人大城建环保办公室主任洪全(时任区环保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区环保局副局长张晓第通报问责。
大兴区推进环境整治工作不力,对区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冯波(时任区环保局局长)谈话诫勉问责,给予区经信委副主任张秀萍、产业发展科科员马耀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区经信委产业发展科科长刘立永行政警告处分。
海淀区环保局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问题监管不到位,对区环保局局长仲良喜、区环保局副局长刘金、区环保局副局长王宏谈话诫勉问责,给予区环境监察支队原队长王志刚、区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站站长李世奇党内警告处分。
丰台区查处外埠超标重型柴油车不力,对区环保局副局长战军通报问责,对区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站党支部书记刘四建、副站长李旭伦谈话诫勉问责,给予区机动车排放管理站站长孙俊宇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区机动车排放管理站夜查组组长陈世清行政记过处分。
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对机动车检测监管不力,对市环保局督查中心副主任王树权(时任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副主任)通报问责。针对北京市公共服务车辆新能源替代进展缓慢的问题,对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李公科(时任出租车管理处处长)谈话诫勉问责。市城市管理委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渣土管理处作为管理建筑垃圾和建设运行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的主责部门,履职不力,对市城市管理委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周学胜、老干部活动站站长王坦(时任垃圾渣土管理处处长)谈话诫勉问责。
以上典型问题,教训深刻,发人深省。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坚决扛起主体责任,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提高城市发展规划水平,加快疏解非首都功能,切实解决“大城市病”带来的环境问题,以首善标准提升城市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动真碰硬,铁面追责,通过问责一批突出问题,查处一批违纪干部,通报一批典型案件,激发担当精神,督促履职尽责,坚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美丽中国、创造人民美好生产生活环境而不懈努力。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上海
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对上海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7年4月12日将涉及1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问责清单移交我市,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明确要求,要以抓好中央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整改作为增强“四个意识”的重要体现,着力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进一步增强上海的吸引力、创造力和竞争力,为加快推进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五个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打下坚实基础。本市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的上海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问责专项组,负责问责工作的推进与协调。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71名责任人问责。其中局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24人,科级及以下干部39人;党纪政纪处分42人,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29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上海市水务部门对超标纳管企业执法不严、处罚不到位以及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的问题。2013年至2016年间,市水务局处罚的422家严重超标纳管企业中,有375家罚款数额低于5万元的法定最低处罚标准;奉贤区严重超标纳管企业罚款数额低于5万元的比例接近90%;金山、嘉定等区也存在类似问题。2015年至2016年,市水务部门未执行2015年1月1日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措施。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市水务局巡视员沈依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总队长丁曜记大过处分并免职处理,给予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支队长张晓忠记过处分。
二、部分垃圾渗滤液长期超标纳管排放或直排环境的问题。老港垃圾填埋场由于渗滤液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作滞后,每天产生的6000吨渗滤液长期超标排入污水管网。嘉定区垃圾残渣填埋场渗滤液偷排直排。上海城投瀛洲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崇明填埋场渗滤液偷排直排。市绿化市容局对相关填埋场提标改造工作监督督促不力,导致部分填埋场渗滤液长期超标排放。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市绿化市容局副局长唐家富予以诫勉谈话,给予市绿化市容局环卫管理处处长徐志平记过处分。
三、嘉定区安亭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违规作业,污染严重的问题。上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运行的嘉定区安亭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超标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经监测化学需氧量超标64.2倍。嘉定区政府未依法处置安亭生活垃圾处理厂环境违法行为,未按合同要求追究运营企业处理垃圾不到位的责任,并长期安排运营企业超负荷处理垃圾。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嘉定区副区长蔡潇飞予以诫勉谈话;给予上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嘉定环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环公司)董事长张玲洁记过处分,给予嘉环公司总经理杨军记大过处分,给予嘉环公司副总经理郑荣平记大过处分。
四、安亭镇违法违规转移处置生活垃圾的问题。2016年1月至12月,嘉定区安亭镇黄渡环卫所违规将生活垃圾中转站委托无资质的上海康家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管理,并允许该公司违规将垃圾运至外省处置,共转运生活垃圾约1.5万吨。嘉定区绿化市容局、安亭镇政府发现安亭镇黄渡环卫所违规行为后,未予以及时制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其他问责事项,给予嘉定区绿化市容局党委委员、副调研员汤煜敏记过处分;给予安亭镇副镇长黄月珠警告处分,给予安亭镇卫生办主任李庭聪记过处分,给予原黄渡环卫所所长王济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嘉定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朱建军警告处分,给予嘉定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环卫管理科科长王勇警告处分。
五、违规核发排水许可证的问题。市水务部门对油墨、淀粉、纺织染整等工业企业核发排水许可证时,未执行国家要求的行业标准,以化学需氧量浓度不高于500毫克/升的纳管标准,向68家相关企业违规核发排水许可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其他问责事项,给予市水务局副局长朱石清警告处分,给予市水务局行政审批中心副主任肖震记过处分,给予市水务局行政审批中心供水预审科科长马颖(时任排水预审科科长)记过处分;对金山区水务局副局长张永予以诫勉谈话,给予金山区水务局排水管理所副所长曹维权记过处分;对奉贤区水务局副局长徐春光予以诫勉谈话,给予奉贤区水务局排水管理所副所长陈才英记过处分;对嘉定区水务局副局长卢雯予以诫勉谈话,给予嘉定区水务局副局长高建中(时任区水务局给排水管理所党支部书记)记过处分;对松江工业区党委副书记刘学信(时任区水务局副局长)予以诫勉谈话,对松江区水务局副局长张锦忠予以诫勉谈话,给予松江区水务局供排水管理所支部书记朱红梅(时任区水务局给排水管理科科长)记过处分,给予松江区水务局副局长沈晨辉(时任区水务局给排水管理科科长)记过处分;对青浦区水务局副局长朱宏进予以诫勉谈话,给予青浦区水务局排水管理所所长邹斌记过处分;对浦东新区政协经济与科技委员会专职副主任杨永荻(时任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副局长)予以诫勉谈话,给予浦东新区排水管理所副所长姜富民记过处分,给予浦东新区排水管理所南汇分所所长潘志刚记过处分。
六、杨浦区绿化市容局委托无资质个人处置生活垃圾的问题。杨浦区绿化市容局在结算报表中将4万余吨生活垃圾登记为“分类垃圾”等名目逃避检查,与无运输处置资质的个人口头约定,由其承运处理生活垃圾,部分垃圾被非法跨省倾倒。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杨浦区副区长王桢予以诫勉谈话,对杨浦区绿化市容局副局长戴幼贞予以诫勉谈话,给予杨浦区绿化市容局环卫科科长高其福免职处理,给予杨浦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春财降职。
七、光明食品有限公司在大丰飞地的养殖项目存在环境违法问题。2013年至2016年间,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大丰飞地的8个养殖项目中,有5个项目未批先建、2个批小建大、1个未验先投,其中海北畜牧场、黄海畜牧场和丰海二场3个生猪养殖项目位于江苏盐城有关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均无环评手续,生猪存栏量超过11万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张汉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上海农场场长柳玉标降级处分;给予上海农场副场长邹广彬记过处分;对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奶集团)总经理助理奚志明、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唐新仁(时任牛奶集团副总经理)分别予以诫勉谈话;给予上海农场种猪站站长杨成虎、东裕养殖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宝磊警告处分;对东裕养殖公司副总经理王中全予以诫勉谈话;对上海农场原种场场长孙贤、海北畜牧场长张旭、黄海畜牧场长王顺林、资产部项目经办人郑春来分别予以诫勉谈话;给予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爱森公司(以下简称爱森公司)副总经理毕波警告处分;给予爱森公司养殖副总经理张建国警告处分;对爱森公司资产经理助理盛秋青予以诫勉谈话;对牛奶集团久伟市政公司总经理任沛予以诫勉谈话;对牛奶集团奶牛事业三部总经理陈亮予以诫勉谈话。
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要坚持国际大都市发展定位、市民环境需求、超大城市实际,进一步清醒认识生态环境仍然是影响上海发展的一个突出短板,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坚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坚决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以更大力度、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不断提升城市软实力和竞争力,为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美好生产生活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湖北
2016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4月14日将督察发现的18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的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案件查办组,抽调专业人员组成18个调查组,迅速组织开展调查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221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6人,处级干部113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82人;给予党纪处分97人次(其中撤职3人),政纪处分101人次(其中行政降级以上10人),组织处理36人次(其中免职9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违规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问题。2013年9月至2016年10月,省质监系统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违规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554余台,部分市州环保局违规通过环评批复,加重了我省大气污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质监局原巡视员黄国庆(时任省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省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专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省质监局原副巡视员秦建英(时任黄冈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程辉(时任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同时,还分别给予黄焱军、吴明益、陈乐一、何永斌、周秋英等9人党政纪处分。
二、湖泊围栏围网养殖和珍珠养殖取缔拆除工作滞后问题。省农业厅违反《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将斧头湖109个围网围栏养殖证延期;未按照《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积极开展清理整治珍珠养殖专项执法,造成全省湖泊围栏围网养殖和珍珠养殖取缔拆除工作严重滞后。鄂州市、黄石市阳新县等地相关部门未及时将珍珠养殖工作纳入渔政执法范围,珍珠养殖取缔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人大常委、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戴贵洲(时任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焦泰文(时任省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水产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汉中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鄂州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彭正权(时任鄂州市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阳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徐德世党内严重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处分处理(与问题十合并处理);对武穴市水产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鲁志等2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还分别给予李明辉、王先国等14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三、武汉市水污染治理突出问题。武汉市未如期完成污水处理建设项目,未能实现主城区排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导致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养殖污染、农业生产排污等问题;陈家冲等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改扩建项目建设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左绍斌(时任武汉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与问题四合并处理);给予襄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詹德昊(时任武汉市水务局副局长兼市湖泊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行政记过处分(与问题四合并处理);给予时任武汉市城管委副主任米新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与问题五合并处理);给予武汉市城管委调研员李宏清(时任武汉市城管委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处处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与问题五合并处理)。同时,还分别给予张斐、黄化、黄哲、刘长安、夏福志等13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四、武汉市违规填湖占湖突出问题。武汉市违反《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放宽湖泊保护标准,在编制及批准实施湖泊“三线一路”规划时未严格落实蓝线保护范围,造成汤逊湖、官莲湖、硃山湖等应予保护的部分水域被划出保护范围,造成填湖占湖合法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武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张光清党内警告处分(与问题三、五合并处理);对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时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予以诫勉;给予江夏区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旭东(时任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大桥新区汤逊湖“湖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洪山区园林局党委书记、局长施庆军(时任洪山区洪山街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洪山街汤逊湖“湖长”)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肖少华、雷寿文、赵扬、肖诗民等12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五、武汉市大量建筑垃圾违规处置问题。武汉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迟缓,导致2013年至2016年该市5510万立方米的建筑垃圾未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置,导致城市防洪防涝能力下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省商务厅党组书记、厅长秦军(时任武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予以诫勉;给予武汉市政协副主席干小明(时任武汉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江岸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万必良(时任江岸区谌家矶街党工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陈典学等10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六、违规大量上马磷化工项目问题。省经信委及荆门市经信委在审核新瑞丰公司产能置换方案时使用虚假的产能指标,未督促该公司真正淘汰替代的生产线。宜昌市经信委超越权限,采取变通形式,分别为兴发公司和大江公司项目出具情况说明,违规认定两个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致使环保部门批准通过环评验收,发改部门违规备案,导致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欧阳万坤(时任省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与问题十八合并处理);给予省经信委党组成员、省无委办主任王化平(时任省经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行政记大过处分(与问题十八合并处理);给予荆门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宁官松(时任荆门市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化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大真(时任宜昌市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邓忠明、黄启华等7人政纪处分。
七、宜昌市宜化集团5家分公司环境违法多发问题。宜昌市对国有控股的宜化集团公司危害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处置不坚决,措施不得力。猇亭区未按要求按期完成辖区内污水管网接入主管网配套工程建设,导致辖区内宜化股份公司等企业工业废水不能及时接入污水处理厂,部分工业废水排入长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宜昌市委常委、秘书长刘建新(时任宜昌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昌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王仁俊(时任宜昌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昌市夷陵区委书记王玺玮(时任宜昌市猇亭区委副书记、区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化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蒋远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刘彦才等9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八、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养殖突出问题。荆州市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洪湖市、监利县拆除洪湖非法围网,未及时制止、纠正洪湖保护区管理局以收费代替执法行为。洪湖市、监利县对拆除洪湖非法围网工作部署不力,进度缓慢。洪湖保护区管理局对拆除洪湖非法围网工作落实不力,执法不力;违规收取非法围网养殖费330万元;洪湖市渔政局、监利县水产局违规办理保护区内养殖证制止不力。荆州市对上述问题督促整改不力,致使非法围网长期存在,严重影响洪湖水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荆州市沙市区委副书记、区长黄勇(时任洪湖市委副书记、市长)行政记过处分(与问题十三合并处理);给予荆州市文明办副主任冯锦刚(时任洪湖保护区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对监利县水产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王道先等5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徐炎宏、毛向云、唐忠红等7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九、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发建设突出问题。黄冈市、黄梅县及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未做好龙感湖自然保护区相关工作,导致保护区内围网养殖、大唐风电项目、医药小区等违法开发建设问题突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委员孙璜清(时任黄冈市委副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黄冈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干部王浩鸣(时任黄冈市副市长)行政记过处分;对黄梅县委书记马艳舟(时任黄梅县县长兼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予以诫勉;给予黄梅县政协主席张鹏程(时任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喻长友、朱建国、叶国庆、许正清等11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十、黄石市网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水质恶化严重问题。阳新县对网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未开展取缔投肥养殖整治工作,对网湖湿地生态补偿资金未落实到位,违规两次延长网湖承包过渡期;相关职能部门互相推诿、履职不力、监管缺位,导致网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13个主要湖泊均被外包用于投肥养殖,水质逐渐恶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黄石市交通运输局正县级干部童金波(时任阳新县委书记、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黄石市西塞山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宏伟(时任阳新县县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阳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教法(时任阳新县林业局局长、网湖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王建华、罗应中、郑治发等15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十一、长湖沙洋县片区污染突出问题。沙洋县未按期完成长湖围网围栏养殖拆除工作;未按期完成11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对后港镇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不力,企业废水长期直排长湖,导致长湖水体污染严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沙洋县委书记揭建平进行问责;给予荆门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谢继先(时任沙洋县委副书记、县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沙洋县长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张良洪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吴建国、杨宏银等5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十二、东荆河潜江段水环境污染严重问题。潜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导致东荆河流域175家规模养殖场中160家未配备环保设施、166家未通过环评,部分畜禽养殖场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东荆河;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湖北莱克现代农业公司长期违法排污行为;未按期完成华中家具产业园等污水处理厂建设。省畜牧兽医局对规模养殖场动态管理和不定期抽查不力,未能发现潜江市上报备案的规模养殖场大部分没有配备环保设施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省畜牧兽医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陈红颂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畜牧兽医局调研员汪明阳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仙桃市政协办公室主任科员王宏(时任潜江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张新全等5人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十三、四湖总干渠荆州段水质恶化问题。荆州市未及时解决新建城区配套污水管网建设资金、协调等具体问题,新建城区配套污水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全市367家治污设施未达标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四湖总干渠水质。监利县推进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项目行动迟缓,未如期完成建设任务,造成城区日均1.3万吨污水直接排放;9座乡镇污水处理厂至今未正常运行;辖区内152家治污设施未达标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四湖总干渠水质。江陵县对普济、熊河2家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及配套管网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对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不力,造成219.09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闲置,导致配套管网建设滞后,污水收集率仅为30%;对辖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监管不力,违规为18家治污设施未达标养殖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为6家办理环评手续。洪湖市对辖区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到位,采用雨污合流配套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保障不力,导致乡镇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对辖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监管不力,违规为20家治污设施未达标养殖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为11家办理环评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职级干部万卫东(时任荆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与问题八合并处理);给予荆州市政协秘书长张少华(时任荆州市住建委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荆州市水产局局长黄服亮(时任荆州畜牧兽医局局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荆州市住建委调研员朱俊(时任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监利县委书记黄镇(时任监利县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荆州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万玲玲(时任江陵县县长)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胡志东、赵吉俊等18人党政纪处分。
十四、仙桃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严重污染地下水问题。仙桃市对新、老垃圾填埋场长期存在渗滤液污染问题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及时、整治工作滞后,导致周边水体和区域地下水污染严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潜江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统战部长、总工会主席董方平(时任仙桃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予以诫勉(与问题十五合并处理);给予仙桃市住建委主任刘行兵(时任仙桃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仙桃市城管设施建设维护中心原副主任赵顺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夏可群等3人党政纪处分。
十五、仙桃市4个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问题。仙桃市对城南、仙下河等4个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不到位,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进展缓慢,污水收集管网等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严重不足,大量生活污水直排通顺河,部分河段污染严重,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长期未得到解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仙桃市委副书记李启斌(时任仙桃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予以诫勉;给予仙桃市城投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陈长生(时任仙桃市城投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武汉金宇综合保税发展有限公司党群办主任王仁盛(时任仙桃市污水处理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昌杰峰等3人党政纪处分。
十六、孝感市孝南区碧泉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问题。孝南区推进碧泉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不力,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违规调整污水管网设计,导致原设计收水范围内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排府河;违规决策采用“雨污合流”管网设计方案,将排污主管网接入排涝泵站集水池,导致雨量过大时大量污水通过泵站直排府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孝感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军安(时任孝南区区长、区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孝感市政府办正县级干部刘刚(时任孝南区委副书记、区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孝感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高宏发(时任孝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孝南区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沈灼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免职处理。同时,还分别给予戴少平等4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十七、新洲区重发展轻保护、环境管理突出问题。新洲区推进柴泊湖环湖截污工程建设滞后,造成柴泊湖水质恶化;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意国科弘大科技(武汉)公司“二氧化硅气凝胶项目”开工建设;违规将涨渡湖水面承包给武汉市亮点水产品养殖公司,未制止纠正该公司养殖中投放饵料、肥料,导致涨渡湖水质不达标;未按时完成曲背湖周边的畜禽养殖关停、转迁,导致曲背湖上游及周边畜禽养殖粪水未经处理直排曲背湖;在张港闸、南濠闸、被絮围泵站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生活污水,导致污水直排举水河;未及时推进邾城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解决其出水总磷超标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武汉市委常委、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汉南区委书记胡亚波(时任新洲区委书记)予以诫勉;给予武汉市委委员、市交通委员会主任余世平(时任新洲区委副书记、区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新洲区委常委高潮(时任新洲区政府副区长、阳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阳逻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职务;给予新洲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区防汛办主任张新平(时任辛冲街办事处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同时,还分别给予周耕、吕文洲、余春伦、宋海林、周天喜等10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十八、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弄虚作假问题。省经信委违规为湖北金胜兰公司260万吨炼铁产能制定产能置换方案,重复使用明达公司76万重量箱玻璃产能、宜昌福龙公司30万吨炼钢产能指标,导致我省违反国家工信部规定新增平板玻璃、钢铁过剩产能。省发改委受理金胜兰公司项目备案登记时,对产能置换指标审核把关不严,在省经信委未对260万吨炼铁产能制定置换方案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为项目补办备案登记手续。沙洋县未按上级要求积极推进玻璃生产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导致全县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滞后,增加875万重量箱玻璃产能的环境排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经信委重化产业处处长艾金群行政记大过处分(与问题六合并处理);给予省发改委工业处处长邹春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沙洋县政协副主席姚在斌(时任沙洋县副县长、县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组长)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李应春、欧钢虹等12人党政纪处分。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对上述中央环保督察移交问题的严肃问责和公开通报,充分彰显了省委、省政府坚定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赢环境保护攻坚战的决心和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措施和完善制度,层层压实环境保护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努力开辟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新境界。
要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定不移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韧不拔抓好生态修复,坚持不懈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要坚决扛牢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协调各方力量推动政策落实;敢于较真碰硬,对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问题,不回避、不遮掩,敢担当、善作为,力戒走形式、搞花架子;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健全体现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要坚决履行监管责任。各级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严把关键环节,强化源头管控,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联动机制,形成全方位、全要素的生态环境立体监管网络,严肃查处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对突出环境问题不能以罚代管、以处代治,要出重拳、下猛药,铁腕整治。
要坚决落实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维护纪律权威,坚决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制度落到实处;各级司法机关要严肃追究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坚决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绿色发展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供良好的法纪环境。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广东
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4月23日将督察发现的16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从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认真抓好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时任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现任省委书记李希先后作出多次批示,要求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省委副书记、省长马兴瑞担任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多次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和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具体研究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施克辉对问责工作直接指挥部署,从省纪委派驻纪检组和地级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抽调200人,分成19个核查组,进驻相关地市和单位全面开展核查工作。分管环保工作副省长许瑞生对有关问责事项给予具体指导。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核查组进行了广泛深入、认真细致地核查,先后对1363人开展谈话,制作谈话笔录1476份,查阅项目资料2000多份,到现场取证625次,调取证据材料19878份,形成了33份共30余万字的核查报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根据核查事实和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共对207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1人,处级干部83人,科级及以下干部10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52人(厅级14人、处级及以下干部138人),诫勉55人(厅级7人、处级及以下干部48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练江水质长期重度污染问题。2010年以来,广东省制定了《练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2015年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和小东江污染整治目标和任务》《2016年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任务》等一系列涉及练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和目标任务,但汕头市、揭阳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力,在练江污染治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导致治理计划连年落空,两市综合整治方案明确应于2015年底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置中心、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无害化改造工程等多项治污重点工程未按期建成,流域内大量纺织印染企业无序布局,非法排污,每天约62万吨生活污水直排环境,约3600吨生活垃圾未得到妥善处置,致使练江污染持续加重,发黑发臭,成为目前全省污染最重的河流之一。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常委、外事侨务委员会副主任陈茂辉(时任汕头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进行诫勉,给予时任汕头市副市长徐凯党内警告处分,对省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东(时任揭阳市委副书记、市长)进行诫勉,给予揭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定雄(时任揭阳市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对揭阳市政协副主席、揭西县委书记陈群峰(时任揭阳普宁市委副书记、市长)进行诫勉,对汕头市潮阳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李绪明(时任汕头市潮阳区副区长)、汕头市海洋渔业局局长周昭勇(时任汕头市潮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汕头市潮南区副区长刘燕飞、汕头市潮阳区政协副主席、区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郑耿容进行诫勉,对揭阳市政协常委许汉焕(时任揭阳市住建局局长)、揭阳市公路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玉荣(时任揭阳普宁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进行诫勉。对其他10名科级及以下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诫勉处理。
二、石马河东莞段水质恶化严重问题。东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镇政府对石马河流域污染整治重视不够,截污次支管网建设不到位,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提标改造工程推进不力,畜禽养殖场清理不彻底,致使石马河水质污染严重。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发改委副主任吴道闻(时任东莞市副市长,与茅洲河水质污染严重问题合并处理)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东莞市水务局原局长张国平(与茅洲河水质污染严重问题合并处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东莞市水务投资集团董事长邓伟斌(时任东莞市水务局副局长、水务投资集团董事长,与茅洲河水质污染严重问题合并处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东莞市水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倪佳翔(与茅洲河水质污染严重问题合并处理)进行诫勉,给予东莞市塘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黎雪琴行政记过处分。
三、茅洲河水质污染严重问题。深圳市、东莞市政府对茅洲河流域污染整治工作落实不力,多项重点整治工程进展滞后,生活污水直排茅洲河。深圳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茅洲河治污工作统筹部署、执法不力,工作机制未理顺,污水管网规划不全,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宝安区、光明新区工作推进不力,部分工程项目进展缓慢。东莞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工作不力,管网建设缺口100多公里。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深圳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杨耕(时任深圳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深圳市三防办主任兼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钟伟民(与广东省污水管网建设问题突出合并处理)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深圳市人居环境委规划处处长杨军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深圳市宝安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廖少权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深圳市宝安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朱桂明(时任深圳市宝安区环保水务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对1名科级干部予以政纪处分。
四、新兴江新兴县段水质逐年恶化问题。新兴县人民政府对新兴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境内养殖场及散养户绝大部分仅配套简易治污设施,大量养殖废水及生活污水直排,导致新兴江(新兴县段)水质恶化明显。新兴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对辖区内禽畜养殖污染整治不到位,统筹协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不够,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不力。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云浮市新兴县委书记唐谊(时任云浮市新兴县长)进行诫勉,给予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何炳友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7名科级及以下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诫勉处理。
五、枫江潮州段水质持续恶化问题。潮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第一污水处理厂污水主管网、第二污水处理厂治污项目建设滞后,长期利用三利溪收纳、输送污水,导致三利溪又黑又臭,群众反映强烈,枫江(潮州段)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时任潮州市副市长许典辉进行诫勉,给予潮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黄方亮(时任潮州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潮州市供排水管理中心主任陈传浩党内警告处分,对潮州市饶平县委副书记、县长陈跃庆(时任潮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进行诫勉,给予潮州市潮安区副区长成思钿党内警告处分。对1名科级干部予以政纪处分。
六、广东省污水管网建设问题突出。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对污水管网建设重视不够、谋划不足、推进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完成污水管网建设10294公里,仅完成目标任务的73%,18个地级市未按时完成污水管网建设目标任务,其中广州市仅完成目标任务的30%,深圳市仅完成目标任务的61%。污水管网建设滞后,影响南粤水更清计划的河流整治成效,城市黑臭水体多达243段,影响城市环境。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深圳市政协党组成员王芃(时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杜挺(时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行政警告处分,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郭建华进行诫勉,给予时任广州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丁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吴学伟(时任广州市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广州市水务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冯明谦(时任广州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原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梁胜国开除党籍处分(与其他违纪问题合并处理),对广州市增城区副区长江慧雄进行诫勉,对深圳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巡视员艾传荣(时任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城市发展处处长)进行诫勉,对深圳市发改委城市发展处处长肖卫群进行诫勉,对深圳市北部水源管理处副主任汪劲松(时任深圳市排水管理处副处长,兼任市水务局管网办主任)进行诫勉。
七、中山市城市污水管网和部分污水处理厂建设问题突出。中山市政府对城市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重视不足,治污设施未发挥应有作用,规划落实执行不力,水环境未得到改善。城市污水管网重建轻管、建设缺乏系统性科学性,中心城区生活污水直排,造成河涌污染,火炬开发区未完成支管和支管到户的建设任务,生活污水通过原有管道直排,造成河涌污染,火炬开发区决策失误、仓促启动临海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造成政府财政资金浪费。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中山市政协副主席贺振章(时任中山市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中山市政府副秘书长陆德华(时任中山市住建局局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中山市发改局原副局长陈秀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管委会调研员张容彬(时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住建局局长冯国强(时任中山市住建局副局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中山市民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谢世华(时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行政记过处分。
八、违规侵占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湛江市麻章区政府、麻章区海洋与渔业局违规发放《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存在非法占用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三合窝渔港项目非法占用海域问题,将面积为25公顷的乾塘镇三合保护小区全部围堰包围,破坏红